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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少文坛官司出路何在

1999-04-28 来源:中华读书报 □本报记者 赵晋华 我有话说

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中,文化官司的数量之多和程度之复杂成为中国的一大景观。近日,文坛笔墨官司纷至沓来:“马桥”官司尘埃落定,作家韩少功诉张颐武等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,日前由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。作家何建明历时一年,遍访全国40多所大学和300多名当事人而创作完成的反映高校贫困生命运的长篇报告文学《落泪是金》,已被北京农业大学的学生王文喜告上法庭,诉作者侵犯其著作权和个人隐私权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两位红学家霍国龄《红楼解梦》和富振华《红楼春秋》的著作权纠纷的上诉案,两位红学家对簿公堂。4位大学生一纸诉状将《独生子女宣言》的作者陈丹燕和南海出版公司送上法庭,认为陈丹燕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照片,并加注不恰当的文字,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。中国作协《诗刊》杂志正式起诉《太原日报》,认为这份报纸发表了对《诗刊》诽谤性的文章。更有意思的是,北京出现了国内首例读者状告作者的案子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4月5日接受了一份读者状告作者的起诉书,原告赵亚虎是位普通读者,被告是青年诗人伊沙。

综观以上这些案例,从形式看,大多不外乎别人侵犯作家的著作权、名誉权,或者作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、名誉权,但究其实质,又有一些不同之处。

作家陈丹燕的作品在青少年读者中一向有影响力,此次为一张照片而惹上官司,实属突然。陈丹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:这件事很意外,知道这个消息是法院的通知,我和学生们之间并没有什么仇恨,照片本身也不是有意伤害他们,我要那张照片时朋友说是新闻照片,不是肖像照片。平时法律书看得少,事情出来后我就和律师、出版商一起去学校找过他们,但是他们不愿见我。我认为这件事不是不可以沟通,应该先有沟通和谅解,最后再用法律。然而这只是我们这代人的想法,下一代人也许不是这种想法,对于他们拒绝沟通,我感到吃惊。

有法律专家认为,作家比较浪漫,充满想象或激情,有时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想象,法律意识比较淡薄,容易出现侵权行为。同时,文学作品又有其独特之处,来源于生活,许多取材于生活中的人或事,容易造成一些不同程度的侵权。并且正是由于文学自身的独特之处,给法律鉴定带来困难,难以十分准确地认定是否侵权以及侵权的程度。

中国作家协会成立有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,每年都发给作协会员们著作权法之类的小册子,但不少作家平时根本不看,遇到官司上身才来看法律方面的书。法律意识的增强,有事找律师,这些观念近年来才深入到寻常人。

1996年12月5日,北京《为您服务报》同时刊登了张颐武和王干的两篇文章,引发了“马桥”官司的诉讼,这是建国以来第一起作家状告评论家的诉讼,使法官第一次站在作家和批评家中间充当文学批评的裁判,这种“空前”性使“马桥”官司必将载入中国当代文学史。《马桥词典》由笔墨之争转为诉讼之后,文坛上对诉讼持反对态度的人越来越多,大多数人认为,作家和批评家、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这两对之间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,他们之间对簿公堂的争斗,损害的只能是文学本身。“马桥”一案虽以韩少功胜诉而告一段落,可是人们说,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。

无论作家还是批评家一旦被推上法庭,所付出的代价委实太大,即使你不输,在时间和精力上也付不起,而且这种精神上的折磨会扰乱正常的写作和日常生活,原告感到委屈,被告更感到委屈。因此为了减少这类麻烦,最重要的是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,必须尊重别人的权利,做每一件事、说每一句话都要负责任。

1999年1月4日《太原日报》第5版刊登了金汝平《〈诗刊〉:你要堕落到几时》一文。文中说:“‘先有人的堕落,然后有文学的堕落’,伟大的歌德这样说,我们不妨接着说下去:‘先有文学的堕落,然后再有刊物的堕落。’《诗刊》,就是这个时代最堕落的刊物之一。”《诗刊》杂志认为这是一篇严重损害《诗刊》名誉的文章而向法院起诉,但起诉的不是作者而是《太原日报》。评论家谢泳先生说:《太原日报》副刊在国内省市级刊物中声誉很好,它比较重视文学评论,也比较有锋芒,十几年来每周都有一篇文学批评,批评是它的一贯风格,而且口碑较好。我认为作者有批评一个刊物的权利,一个报刊也有批评另一个刊物的权利。此番发表的天津南开大学金汝平的这篇文章中有不当之处,这是编辑处理工作的失误。

看来,增强法律意识不仅应当引起作家、批评家的重视,而且对于报刊和出版社的编辑来说,也是一项不能忽视的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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